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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春玲 “我只是幫朋友忙,又沒得到好處,怎麼就涉嫌虛開發票罪呢?”近日,站在被告席上的王鵬困惑不已。
  譚威系新疆克拉瑪依市某公司加油站站長,王鵬系某石化公司油罐車司機,兩人關係密切。因加油站業務不景氣,譚威想到利用加油站發票機存在的漏洞,採取用退票業務(即紅字頭沖銷藍字頭髮票)的手段,在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虛開發票獲取非法利益。
  2012年春節,譚威將此事告知王鵬,希望他能居中介紹,幫其虛開發票。當年7月,王鵬介紹高強(另案處理)到譚威處虛開發票金額達80萬餘元,王鵬沒有獲得任何利益。
  當年底,稅務部門在審核加油站發票時,發現了端倪,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稅警聯合調查,今年9月,將譚威、王鵬抓獲。
  近日,經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人譚威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鵬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據克拉瑪依區檢察院辦理該案檢察官說:虛開發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我國《刑法》規定了虛開普通發票的定罪與量刑,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以外的其他發票是指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以外的普通發票。
  其次,根據最高檢公安部《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虛開刑法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收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虛開發票罪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虛開發票罪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發票管理制度,不以行為人牟利為目的,可以是為了手續費,也可以通過虛開發票少報收入,偷稅、騙稅,甚至是用於非法經營、貪污賄賂、侵占等違法行為。因此任何虛開發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犯罪行為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原標題:為幫朋友忙虛開發票 義氣過頭雙雙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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